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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8条  复检

    条文内容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复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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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1.复检的意义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是执法机关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或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事关被监督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法律上为其提供救济途径,所以本条规定了复检制度。

      2.对一般检验的复检

      1)申请复检的期限

      本法规定申请复检的期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原法规定申请复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立法过程中,有些食品生产企业提出5个工作日的时间太短,因为企业不能盲目申请复检,有些情况下企业需要自己先自行检验一下,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再申请复检,况且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期限是15个自然日,因此建议适当延长。经过研究,本法将申请复检的期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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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向谁申请复检

      复检申请人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原法规定的是复检申请人可以向任何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的随意性太大,往往其选择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会推翻监管部门委托的初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使监管部门的执法陷入困境。因此本条规定是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3)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是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而这个复检机构名录是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如果非常巧合,随机选择的复检机构是当初的复检机构,则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能随机选择另一复检机构。

      3.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的复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4.复检结论的效力

      本条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所谓“最终结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初检结论或者快速检测结果表明被抽查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被抽查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能否以初检结论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作为依据,对被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

      答案是不能,监管部门只能以复检结论作为依据对抽查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注意以上行为都不属于行政处罚。

    案例导读

    【案例】小玉大学毕业后开了一家面包店,主要经营面包、蛋糕等西式糕点以及饮品。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突然到他们店里提出有顾客投诉她家的蛋糕不卫生,于是提取了蛋糕样品送到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蛋糕里含有过量的大肠菌群,属于不卫生不合格食品。小玉对检验结果极为不满,认为是有人眼红她家生意好而故意陷害,于是提出复检申请,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称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遂拒绝了小玉的请求。

    【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所有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复检,在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小玉提出的复检申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