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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食品检验机构 条文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的规定。 条文释义 1.食品检验的相关规定 本法在多处规定了食品检验。第一,为了保证食品源头的安全,本法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第二,为了保证成品安全,本法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所抽取的样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2.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2010年9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必须说明的是,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其中包括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交由了其行使。因此,预计国家食药总局会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没有强调食品检验机构要经过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而是要求其具备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由监管部门予以资质认定后即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3.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3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包括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要求。在组织机构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能力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在质量管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人员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在设施和环境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或标准菌种等。 2010年3月4日,原卫生部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共29个条文,核心内容有:①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③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尊重科学,恪守职责道德;④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⑥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 4.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由此可看出,食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证明效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消费者来说具有证明该产品合格的证明效力。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明确提出,新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将原属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