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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 条文内容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的规定。 条文释义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一是科学性,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作为支撑,不能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二是安全性,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保健食品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重要依据。此次修订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从以前的单一物质的名单扩充为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的完整目录,以保障产品的安全和保健功能。目录中的“原料”不再是单一物质,而是产生某一功效的单一物质或者是多种物质的组合、配伍。用量是指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性和具备相应保健功能应达到的最低和最高限量。功效是指保健食品原料在一定用量下的功效,原料或者用量改变都有可能导致功效的改变。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另外,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3.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促进泌乳、缓解视力疲劳、辅助降血压、促进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 案例导读 【案例】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将被刑事拘留 2014年3月12日,XX市食药监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情况,对该辖区某大药房进行突击查处,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抓获。经查,自2013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岳某从临省一张姓销售经理的手中购买“XXX牌圣元胶囊”,该保健品经XX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二甲双胍、格列苯脲、吡格列酮、瑞格列奈等四种西药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服用该保健品会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岳某在其经营的药房进行销售,到抓获为止,已销售了1379盒,非法获利近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岳某作为药房负责人,应当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成分有了解,在明知保健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后,依然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作出处罚。 【结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