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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条文内容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条文主旨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食品安全涉及的主体多,链条长,监管难度大,建立追溯制度,一旦出现问题,便能及时找到问题环节,落实法律责任。 条文释义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乳制品追溯制度;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分两批在20个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点。为了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可溯可控,2015年新修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只有实施全程追溯、协同推进,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在问题发生时能准确溯源并有效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平台、追溯信息等。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关于由谁承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基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建设;有的基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为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设。最后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3.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分为传统追溯体系和现代追溯体系。传统追溯体系主要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方式进行追溯,方便、经济,但也存在工作量大、重复繁琐、操作不便、效率低下、资源难以共享的弊端。现代追溯体系采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的,有效弥补了传统追溯方式的缺陷。所以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往往是从消费终端向生产经营源头进行追溯,必然涉及相关领域的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环节前的监督管理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本法规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保障部门之间相关追溯制度的有序衔接。 案例导读 【案例】XX食品有限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以生产高品质猪肉为企业目标,为使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猪肉,近日,该公司启用了“RFID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该系统在结合XX食品有限公司原有信息化设施的基础上以RFID电子标签作为信息载体,并依托网络通讯、系统集成及数据库应用等技术,在该公司食品内建立了一套屠宰信息化采集系统,完成了整个生猪屠宰环节关键点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实现了生猪屠宰过程的信息化管控。通过“RFID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 ,XX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环节建立产业联盟,实行原料基地信息化管理,对备案养殖场的饲料采购、兽药管理、防疫程序、饲养过程实行全程监管;在加工制造环节,实行同步检疫和在线品质检验,利用条码技术,实时读取在线产品信息,并读入生产管理系统,确保了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安全和可追溯;在仓储和物流配送环节,采用自动化货位管理、分拣管理、GPS及温控技术,实现了储运和分销环节的品质追溯管理。消费者在买到猪肉后,可以根据条码标签上的信息通过终端查询机、公共信息平台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认证所购买猪肉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信息。 【案例分析】XX食品有限公司启用了“RFID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规范了猪肉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保障了猪肉的安全性及可全程追溯性,使消费者能购买到放心猪肉,该公司做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 【结论】新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完善了追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