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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11点要求: 1.对场所的要求 1)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2)场所应当整洁; 3)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 2.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1)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2)应当配备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通风、防腐防尘等等。 3.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 1)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2)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 4.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 1)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污染; 2)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 3)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应远离食品,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5.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1)在使用前,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干净,并消毒灭菌; 2)对使用过的饮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持清洁,防止病菌滋生。 6.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 由于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湿度可能影响食品的品质,因此,新法增加了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湿度的规定。由于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存可能导致食品被污染,因此,新法增加了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的规定。因此,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有: 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 2)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下进行; 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影响食品安全。 7.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饮具和容器。 8.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对用水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目前适用的是2006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对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 应当保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11.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兜底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多,链条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上述10项要求实践中可能难以全面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样应当遵守。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案例导读 【案例】2014年6月21日中午,XX市XX酒店正在举办生日酒宴。下午4点左右,参加酒宴中的部分人员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其中有3人住院治疗。该市食药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监督员赶赴现场,对XX酒店依法进行全面检查。经调查共有50人就餐,有9人发病,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泻患者平均每日达15次。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此次发病的9人没有同种食物食用史。执法人员采集14份剩余食物、6份从业人员和1名患者的肛拭、8份水样进行检验,结果是厨房蓝管地下水、锅炉房地下水、洗碗间热水检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在自来水公司的协助下,现场反复勘察,发现该酒店私自使用地下自备水源。因此,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资料,实验室检测情况,综合分析此次事件是由于酒店使用的自备水源污染而引起就餐人员感染性腹泻。随即,食药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XX酒店作出没收宴会费5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XX酒店厨房使用地下水自备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9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食药监局对其进行处罚。 【结论】酒店厨房使用地下水自备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给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其违法行为应受到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