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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和程序 条文内容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关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审慎的程序。 一是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的结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供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 二是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现实情况,不可盲目照搬。 三是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指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2.关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程序的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注意与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标准的衔接,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未经国家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不得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