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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条文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
条文释义 1.标准 标准是指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标准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排他性,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