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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条文内容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的规定。 条文释义 1.食品。本法规定的食品是一个大概念,不仅包括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还包括食品原料,既包括加工食品,也包括食用农产品,囊括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中的食品。但是注意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环节不适用本法。此外食品还包括“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主要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区分。 2.食品安全。①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但是无毒无害也不是绝对的,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②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营养要求不但包括人体代谢所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③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目前市场上小数的大多数食品都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
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是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目前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是由两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范的,但是从概念上,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也要遵守本法对食品添加剂所作的规定。
5.食品相关产品。①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金属、搪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②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主要包括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③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6.食品保质期。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用于销售、食用。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安全食用期,保证消费者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该食品。 7.食源性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8.食品安全事故。也指在食物中毒、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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