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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

    条文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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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1.有关违法行为

      新法第6条第1、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新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法第7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无视上述规定,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遵守着这些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对于所列两种情形,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为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条根据情节严重做了区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情形

    行政处分

    一般情节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严重后果的

    降级或撤职



    行政处分

    期间

    警告

    6个月

    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撤职

    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