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条文内容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和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其中生物性危害是指致病性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化学性危害是指食品添加剂中的化学成分、农药和兽药残留等化学因素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物理性危害是指高温、冰冻等物理条件或者掺入金属碎屑等物理杂质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阶段。危害识别是根据相关的科学数据和科学实验,来判断食品中的某种因素会不会危及人体健康的过程;危害特征描述是对某种因素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予以定性或者对其予以量化。暴露评估是通过膳食调查,确定危害以何种途径进入人体,同时计算出人体对各种食物的安全摄入量究竟是多少;风险描述是综合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总结某种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意义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经验;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于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都有积极作用;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于在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协议下开展国际食品贸易具有重大意义。即必要时可根据一定的原则采取限制贸易措施;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有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1)关于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2)关于职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其他风险评估的相关任务。 3)关于人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关于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公布,具体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4.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评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是要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5.评估不得收费,采样应当付费 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的费用,且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