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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条文内容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关于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为增加条款,增加了对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1.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研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以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公民个人。 这里的标准是“突出贡献”,不是一般的做出成绩均可成为奖励对象,要“突出贡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和奖励的实施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 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给予物质奖赏;精神表彰,如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3.表彰和奖励制度的意义: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不仅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还能震慑违法者。并且可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积极性。 案例 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奖举报制度 成都一女士因举报“新渔牌虫草软胶囊”、“新渔牌蜂胶软胶囊”等几款保健食品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后,食药监局调查厂家在生产许可证等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保健食品。结案后,成都市食药监局按货值金额6%奖励举报的女士18.91万元。 成都某中餐馆“罂粟壳厨师”被批捕,举报者获奖1万元;某西安市民举报有人非法制作并销售假冒食用碘盐,获奖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