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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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试题+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手册+
                                        •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知识+
                                          •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知识+
                                                • 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测试班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组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药监管依法行政+
                                                        • 餐饮服务监管+
                                                          • 食品经营监管+
                                                            • 食用农产品监管+
                                                              • 食品销售监管方式+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
                                                                  • 保健食品生产监管+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
                                                                        • 食品生产监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 监管人员考试试卷(模拟)+
                                                                              • 金牛区监管人员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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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一百一十五条 有奖举报

    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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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监管部门应当受理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属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食品安全问题向监督部门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是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便于当事人咨询、投诉、举报,本条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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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本条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

      1)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这是对咨询、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咨询、投诉、举报行为属于社会公众反映自己意见的行为。

      2)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咨询、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不一定了解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给予认证研究,发现不属于自己监管职责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

      3)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对于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要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敷衍、耽误,应有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对于相关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监管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泄露;严禁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严禁接受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对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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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保护举报人安全

      为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本条还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