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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的规定。
条文释义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未及时消除辖区食品安全隐患的,同级政府对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具有四项功能:一是责任约谈具有警示告诫的作用。通过将约谈情况公开、记入信用档案和评议考核记录等方式,向社会传递一种被约谈对象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会影响该企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赖度,会引起媒体及大众的持续关注和监督,具有警示告诫作用。二是具有督促履行责任的功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通过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适当的方式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责任约谈的对象是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三是有助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预防和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四是有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责任约谈有较强的教育指导作用,通过沟通交流,约谈者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困难和风险,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导措施,帮助被约谈对象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