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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销售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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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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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五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

    条文内容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对应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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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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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有别于风险警示。风险预警是部门内或者行业内发布警示公告,目的是为了采取控制措施。而风险警示是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对有风险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食用或者使用。本法第118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指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等有关信息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立即组织对国内市场上已经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经过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让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同时责令进口商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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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食药监局召开全市饮料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会--新闻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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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食药监委发布风险警示:夏季别吃路边摊--新闻截图

      2.控制措施

      如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抽样检查等途径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过我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到收到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认为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或者收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①有条件的限制进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②禁止进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③启动进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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