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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办法(5-16条)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 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九条 发放备案证时,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一并发放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见附件4)。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销备案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证。 第十一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附件5)、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摊贩在备案或者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地方食品特色,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的登记卡(见附件6)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等内容。 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固+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非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流+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按规定悬挂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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