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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监管 第五节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要点:
一、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管理,严格食品安全的自我控制,提高食品生产合格率,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具体可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仓库管理制度、食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培训制度和文件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等。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对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法律赋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企业要履行好这个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只有主要负责人带头认真落实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证件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本企业的食品安全。 (四)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培训和考核 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上岗前,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其上岗工作。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随时进行抽查了解情况 ,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以便督促不合格企业尽快改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相关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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