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
食品经营监管 第三节 经营过程控制监管 知识点5 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相关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28-84723155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64号
kaoshixit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