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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规定。
条文释义 1.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 1)对食品原料的检验 按照本法第50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食品的出厂检验 本法第52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因此,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3)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的能力要求 自行检验需要食品生产者具备相应检验能力,满足以下要求:①有独立行使食品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内部检验机构;②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③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④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⑤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具有检验能力。
2.有关社会组织、消费者的委托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一般由食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组成。食品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主动对所属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对监管部门进行的食品检验结果存有异议,食品行业协会协助企业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食品感到不安全时,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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