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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知识点4 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12.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2)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要求(1)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3)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4)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19.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⑴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⑵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⑷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⑸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⑺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⑼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⑽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⑾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⑿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