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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 知识点3 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应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 (六)督促、配合宴席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举办者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自办宴席;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承接未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农村自办宴席; (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