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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安全社会共建共治投诉举报篇 《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什么是有奖举报?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微博、走访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2.有奖举报的意义 我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因此,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建共治。 3.如何举报 当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举报: (1)电话:12331。 (2)网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3)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投诉举报机构。 (4)走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投诉举报机构。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的;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8)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 (1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1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6)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17)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1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19)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20)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21)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 (22)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 (2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2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25)餐饮单位虚假公示食材来源的; (26)餐厨垃圾中油脂再利用用于食品加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