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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法规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八章56条,主要规定了七项制度、六个禁止和八个不得。
(一)七项制度 1.农产品质量安全分工制度; 2.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3.农产业生产环节的管理制度; 4.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包装标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风险评估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 7.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六个禁止 1.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 2.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3.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6.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三)八个不得(不允许) 1.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 2.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4.监督抽查检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5.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6.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7.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8.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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