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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1 1.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2.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于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所以需要在保障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承担责任。一是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履行这一职责,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如果因为条件所限无法配备,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管理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是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不是执法部门,所以无权对销售者予以处罚,但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