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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为假、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律责任 学习要点: 掌握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内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 为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承运人、保管人,并非都能知道所承运、保管、仓储的药品的质量状况。 客观上为假劣药品提供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的人,应当区别对待。 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承运、保管、仓储的药品为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追究其以下法律责任: 一、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因为行为人所获得的这些利益都是非法收益,对此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罚款。即行政执法机关除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外,还应对违法行为人处违法处入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构成刑法第140条至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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