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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条文内容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规定。
立法背景 食用农产品不同于加工食品,一般具有鲜活、易腐、无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保存期短等特点,所以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规定了特别的管理制度。
条文释义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分为一级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和三级批发市场。一级批发市场是直接从产地收购农产品、向中间批发商或代理商销售的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是其批发商从一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售给中间商或零售商。三级批发市场是其批发商从二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售给零售商。
由于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所以需要在保障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承担责任。一是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履行这一职责,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如果因为条件所限无法配备,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管理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是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不是执法部门,所以无权对销售者予以处罚,但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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