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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条文内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提供者的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对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交易潜藏着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规范。
条文释义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身份的审查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比如淘宝网站就是一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利用平台对卖家的身份进行审查,本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身份审查的义务。审查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义务,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审查其许可证,在审查身份的额同时还应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监控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