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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规定
学习要点: 掌握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疾病 第五十一条(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主旨: 本条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释义: 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 如果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身上带有某种病菌,就可能污染药品,进而通过被污染的药品传播给患者。经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这里讲的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包括: 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乙类传染病; 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丙类传染病 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主要是指身体表面的一些疾病,如皮肤病以及身体表面有伤口等。 以上情况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