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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从四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安全食品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是涵盖从原料采购到食品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具体可包括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仓库管理管理制度,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培训制度,文件管理制度等。 2)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指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使其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利于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树立起食品安全的法制观念,增强保证其食品安全的自觉性。 3)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则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测、监督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并且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着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应随之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企业要加强对其培训,确保其掌握所在岗位必需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其上岗工作。另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对其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企业是否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其进行了培训;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为防止行政乱收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本法还规定,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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