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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条文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原法是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使标准制定和执行两者分离,为使标准的制定和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作了此次修改。 为保证国家标准编号的统一和连续性,本条还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 2.关于农药、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制定 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和兽药的控制。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含量与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含量密切相关。为使农药、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制定与实践更为紧密结合,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限量及检验方法与规程作出规定。 3.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的制定 由于是农业部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以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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