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
028-84723155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64号
kaoshixit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