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 2015版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配图--审核+
      • 图解《食品安全法》案例版+
        • 公共营养师基础知识+
          • 公共营养师4级+
            •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 微信公众号文件资源库+
                • 法律法规+
                  • 监管能力提升+
                    • 从业人员培训+
                      • 消费者科普+
                        • 新修食品安全法试题库+
                          • 药品管理法+
                            • 二维码+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中药鉴定+
                                  • 药品管理法试题库+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试题+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手册+
                                        •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知识+
                                          •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知识+
                                                • 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测试班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组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药监管依法行政+
                                                        • 餐饮服务监管+
                                                          • 食品经营监管+
                                                            • 食用农产品监管+
                                                              • 食品销售监管方式+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
                                                                  • 保健食品生产监管+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
                                                                        • 食品生产监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 监管人员考试试卷(模拟)+
                                                                              • 金牛区监管人员考试试卷+
  • 开始练习
  •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