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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和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其变更的,应当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译本应当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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