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 2015版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配图--审核+
      • 图解《食品安全法》案例版+
        • 公共营养师基础知识+
          • 公共营养师4级+
            •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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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食品安全法试题库+
                          • 药品管理法+
                            • 二维码+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中药鉴定+
                                  • 药品管理法试题库+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试题+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手册+
                                        •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知识+
                                          •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知识+
                                                • 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测试班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组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药监管依法行政+
                                                        • 餐饮服务监管+
                                                          • 食品经营监管+
                                                            • 食用农产品监管+
                                                              • 食品销售监管方式+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
                                                                  • 保健食品生产监管+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
                                                                        • 食品生产监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 监管人员考试试卷(模拟)+
                                                                              • 金牛区监管人员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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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